“我們正在宣傳新修訂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全面貫徹落實各項依法保護生態(tài)新舉措。”日前,大理市大理鎮(zhèn)人大主席懷福念說,新修訂的兩個《條例》標志著大理白族自治州對蒼山洱海的依法保護管理能力大幅提升,全州生態(tài)文明制度體系向法治化邁進了一大步。
“我州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依法保護管理洱海和蒼山。”大理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雄介紹,大理州于1988年制定了《洱海管理條例》,并于1998年、2004年和2014年進行了3次修訂修正;其中,2014年將名稱修訂為《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大理州于2002年制定了《蒼山保護管理條例》,并于2009年進行了修訂。兩個《條例》公布實施以來,對洱海、蒼山的保護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洱海保護治理、蒼山保護管理的深入推進,有的內容已經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在2018年中央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及高原湖泊環(huán)境問題專項督察、部省聯合調查組和省政府調研組調查中指出,兩個《條例》有的規(guī)定與上位法不一致,存在立法標準降低、放松要求的問題,要求整改。大理州委、州人大常委會、州政府高度重視,在省人大常委會和省級相關部門支持下,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依法依規(guī)推進兩個《條例》修訂工作。兩個《條例》經大理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經云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大理州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從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兩個《條例》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為洱海和蒼山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完善、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記者 莊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