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河南小伙王超杰遇工友落水,他和一東北小伙搭救,工友得救兩人卻遇難。在王超杰老父親匆匆趕到青海后,卻被告知:那名東北工人是城市戶口,所以施工方賠償40多萬元,而王超杰是農村戶口,只能賠償19萬多元。
應該說,相關責任單位賠償王超杰家屬19萬余元,并非無據可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其實,除了報道中的個案之外,類似“同命不同價”的現(xiàn)象并不少見。比如,交通事故、侵權糾紛等案件中,農民與城鎮(zhèn)居民也面臨不同的賠償數(shù)額。
對于每個人而言,其生命價值都無法用金錢衡量。基于無奈情形下的死亡,象征意義的補償本是對逝去生命的平等告慰,而“同命不同價”的現(xiàn)實無疑帶有身份標簽歧視。同樣是見義勇為,同樣付出生命代價,卻衍生出了兩個賠償標準,與“人人平等”的價值觀明顯存在沖突。
“法律不外乎人情”。面對鮮活生命的逝去,法律不能如此無情,而應該通過制度完善,給死者家屬更多的慰藉。城市與農村之間的發(fā)展鴻溝,或許在短時間內難以填平,但就生命價值而言,卻可以在法律范疇內實現(xiàn)平衡。基于此,有必要對“同命不同價”予以考量,在情感與法律上趨于一致,不要再讓逝去的生命承受歧視的目光。
劉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