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光電 8月31日,緬甸投資委員會對2013年1月31日公布的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作出重大調整。調整后,禁止外國人從事的經濟活動由21項減至11項,要求外國人必須與緬甸公民合作開展的經濟活動由42項減至30項。投資委員會還部分取消了特定投資領域需緬政府相關部委出具推薦函的要求。
調整后的規(guī)定具體細節(jié)如下:
禁止外商投資的11項領域分別為:國防武器制造生產與同其有關的服務行業(yè);林業(yè)資源管理與保護;礦產資源勘探與玉石珠寶開采;中小型規(guī)模的礦產開采;電力系統(tǒng)管理項目;電力檢測服務項目;空中導航項目;在河道內采開包括黃金在內的礦產資源;未經國家政府批準的出版物發(fā)行與開辦廣播;水路導航項目;包括緬文在內的各民族文字的定期刊物出版發(fā)行。
外國企業(yè)必須與緬甸公民合作開展的30項經濟項目分別為:生產和銷售雜交種子;生產和銷售增產農作物和國內當地農作物;生產和銷售威化餅干、餅干、面條、面線等農產品加工;生產和銷售包括糖果、巧克力在內的各類甜品;除牛奶和乳制品外,存儲、生產、灌裝、銷售其他各類食品;生產和銷售大麥釀造的啤酒類產品以及不加氣飲料;對白酒飲品和非飲料飲品進行蒸餾、混合、精餾、裝瓶、銷售的項目;制冰和銷售各類冰塊;生產和銷售礦泉水;生產和銷售纖維繩、繩索、麻繩;生產和銷售陶瓷制品和餐具;生產和銷售塑料制品;生產橡膠和塑料原料;包裝產業(yè);除人造皮革外,包括鞋子、手袋等皮革制品的生產和銷售;生產和銷售包括熏蒸紙、蠟紙、衛(wèi)生紙在內的各類紙制品;除石油、天然氣和石化產品外,以緬甸國內自然資源為原料的化工品生產和銷售;除石油、天然氣和石化產品外,生產和銷售乙炔、汽油、丙烷、發(fā)膠、香水、除臭劑、殺蟲噴霧(包括固體、液體、氣體);生產和銷售氧化劑(氧氣、過氧化氫)和壓縮氣體(丙酮、氬氣、氫氣、氮氣、乙炔)生產和銷售包括硫酸和硝酸在內的腐蝕性化學品;生產和銷售各類工業(yè)用化學氣體;生產藥品原料;經營中型小型發(fā)電業(yè)務;興建高級高爾夫球場、休閑區(qū)項目;興建、銷售、租賃住宅和公寓;興建和銷售辦公樓、寫字樓等商務建筑;興建、銷售、租賃同工業(yè)區(qū)相關的住宅項目;興建經濟適用房的項目;經營國內航空服務;經營國際航空服務。
特約記者 張翀